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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能够被再次查封

2025-02-01
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指的是在某一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法院又进行的查封。 重复查封是《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的,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因此,对同一房屋进行重复查封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仍然时常发生,这无论对法院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对于先查封的法院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法院的查封,因此无法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法院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法院处于被动局面。 对于后查封的法院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法院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 对于登记机关而言,一方面,在重复查封时,一家法院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法院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另一方面,对于两家法院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也会感到无所适从。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此,禁止后一家法院对房产查封也有不合理之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 “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法院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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