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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二)严...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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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实现控股的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董事会应当设立具有投资决策、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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