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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XX要求的,中国XX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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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董事会应当设立具有投资决策、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除外;(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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