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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退休时没有赔偿,但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九级工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考虑到身体伤残对再就业的影响和可能离开统筹地区旧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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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文的父亲是国企厂子的一名工人,于1979年1月工作时被电锯锯掉右手大拇指、小拇指,其余三指伤。1999年8月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判定因工致残等级为六级,伤害程度为重伤。他父亲即将退休,请问退休时能够享受那些工伤待遇?国家对他父亲这样的陈旧性工伤有何相关政策?同时对工伤认定多年后,由于工伤诱因惹起的其他疾病国家有什么待遇?答:童文父亲的退休待遇应按照当地养老保险的有关限定执行。但退休以后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符合相关限定的按百分之百报销,由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医疗花费符合有关限定的也按百分之百报销。
四级工伤待遇相关规定如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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