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残留肢体严重残留或严重外貌损伤;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就是由工伤认定部门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正确的名字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XX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鉴定论据为:新工伤鉴定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这就是工伤鉴定标准依据什么意思的最好的答案。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2人已浏览
339人已浏览
1,156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