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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罚款在交警队处理时需要出示什么收据?

2021-11-14
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出具罚款收据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罚款不开票或乱开票,导致罚款不入账或不上缴国库,防止滥用罚款、截留、挪用和贪污罚款,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罚款情况进行财政监控。不管是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还是被处罚人自己到银行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要上缴财政。因此,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罚款收据,可以严格控制罚款,防止滥用罚款、截留、挪用和贪污罚款。上述规定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根据本条规定,被处罚人对被处以50元以下罚款无异议的;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提出的;或者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出具罚款收据,不得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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