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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怎样产生的范围

2021-07-05
1.下列人员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力义务关系的人员; (2)因合法婚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入赘),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并在原户口所在地未获得土地安置补偿的农业人员; (3)入伍前符合本条第1、2项条件之一的现役义务兵; (4)入狱前符合本条第1、2项条件之一的服刑在押人员(刑满释放后才享受相关待遇);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领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领养子女; (6)其他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不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工作人员; (2)原城镇居民户口迁入的人员; (3)户口挂靠在村组、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应征入伍提干或转为士官的人员; (5)其他不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人员。 3.下列户口在本市人员照顾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原征地中,办理“农转非”后未安置及自谋职业人员; (2)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购买小城镇户口和户籍制度改革后随住房迁出的人员。 4.下列户口在本市人员达到第三年龄段后,照顾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原征地中,办理“农转非”并由劳动部门安置且到龄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待遇的人员; (2)原征地中,虽未办理“农转非”,但由劳动部门安置且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3)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评为各类先进、烈属、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和技师家属照顾办理“农转非”的,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4)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和六十年代初城镇下放老居民就地“农转非”且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5.1994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原大集体性质以上城保参保人员(含享受大集体及以上待遇的城保退休人员),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但当所在村民小组撤销建制或所在户整户安置时,可以按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6.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是否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并报所在镇(街道)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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