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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占有集体土地一般补偿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二、土地征收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配置补助费标准是这块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人工费。对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的产值补偿。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出生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植,如果不能从用地支付移植费的移植必须砍伐的话,用地公司会以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材树,树主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四、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搬迁铁路、道路、高压电线、通信线、广播线等,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告书。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辅助建筑、井、人工养鱼池、养殖场、墓地、厕所、猪圈等补偿,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转移费和补偿费。用地公司占有耕地建设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有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有税。
集体征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用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公告规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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