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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最长是四个月,交警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可以对肇事车辆扣押,一般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完成查验出具报告后,会在五日内通知...
1、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最长是四个月,交警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可以对肇事车辆扣押,一般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完成查验出具报告后,会在五日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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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三十天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如果需要重新鉴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以止期限合计最长可能为71天左右。
1、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最长是四个月,交警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可以对肇事车辆扣押,一般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完成查验出具报告后,会在五日内通知车主领取车辆。 2、如果超过一个月未领取,交警部门会公示,等公示期届满,依然无人认领,则按照程序处理车辆。
根据目前达到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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