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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挪用资金罪有以下处罚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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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下:(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2)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盈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盈利活动,如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炒股、开店、建厂等。这种挪用公款构成犯罪,要求大量挪用,但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这种挪用公款是指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如建造私人住宅、偿还债务、支付医疗费用、购买家具等。
刑法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1)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开展营利活动;(2)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开展非法活动;(3)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三个月以上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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