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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如下:(一)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初步审查赔偿请求,决定是否立案。2、请求赔偿...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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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2、审查;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4、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6、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7、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2、审查;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4、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5、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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