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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上月7、8、9月份由于部门人员编制不到位,人员紧张,多数员工本休日加班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员工加班加点、不说不讲,始终坚守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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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 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 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 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你可以参考以下回答 公司加班但是不给加班费,这算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市南区政府: 规范补贴后,我局一直严格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杜绝了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支出。但是由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市南区在青岛市的地位和迎会迎检多的工作特点,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建议给予补贴。一是节日不放假,周六周日不休息,全员上岗;二是遇到迎会迎检需要加班加点延时执法;三是各中队、局机关全年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四是夜间执法;五是我们的执法工作全是在户外进行,其户外工作量、工作时间比其他部门都多。由于目前执法力量不足,全体执法队员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特别是户外执法工作具有一定 的危害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队员的身心健康。在规范补贴以前,为了调动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我们一直给予适当补贴作为补偿。但是规范补贴后,执法队员的额外劳动难以得到补偿,不仅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也不符合《劳动法》按劳取酬的公平原则,目前已经显现出一些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协调,解决户外工作补贴、节假日加班补贴、夜间工作补贴问题。 当否,请批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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