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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以上资料之后会给你一张你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还会给你一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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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申请工伤认定,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做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公司的说法过于牵强,于法无据,也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由于你的受伤是在工作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即使构不成伤残等级,也属于工伤,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工厂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都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厂未在法定的一个月内为你申请工伤认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却反过来倒打一耙,甚至进行威胁,是可忍孰不可忍!你有两条路可走: 1、自己按照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并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病历、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自己和同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员工卡、工衣等可以作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2、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责令工厂为你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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