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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领导对下属的违法行为知情,并且放任的,要承担管理不力,失察的责任,以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领导对下属的违法行为不知情,则...
违法,是否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奖金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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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写收款单,直收个人腰包,真的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看你私吞的数额啦! 你拿公司的钱,应该给公司发个声明啊。声明你拿钱来抵消公司欠你的工资啊。如果是这样的话,属于民法范围的正当债务抵消方式,因而而不具备非法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主观要件,就不构成犯罪。不过你现在可以补救,看公安局信不信你啦。
1、视情况而定。如果下属是在工作期间犯错或犯罪了,领导因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下属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或者是领导虽然发现了,但是却视而不见,给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话,那领导一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领导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那么主管领导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要摆正自己的心态。责任这东西,并不是想推就能推掉的,想揽就能揽来的。责、权、利是相互统一的,没有没有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没有责任的权力。这样的领导,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维护不了自己的权威,只会被人当做“油条”,在企业中只会越来越被动,不但下属会瞧不起,渐渐连同级、上级也看不起,当他什么责任也不承担的时候,那么他也就是什么权力也没有了。所以说,如果你还想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下去,就不要太在意,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当然,如果你不想继续工作下去,那另当别论。主动承担应付的责任,这是一个成熟的、有职业道德的劳动者的义务。是谁的错,大家其实是心知肚明的,没有必要为这样的事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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