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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离婚时的处理原则是,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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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生效时止。它既包括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期间,夫妻双方婚后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界定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婚姻从领取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之间的行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存在差别,法律未做特别规。根据我国《》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因此,要认定夫妻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确定借款的性质及用途。本纠纷中,老刘与张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未对夫妻间借贷行为进行处理。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签有,借条对借贷事实及还款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借条内容,老刘与张女士作为夫妻,张女士仍然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钱并出具借条,说明二人均认可该借款25万为老刘个人所有财产,不能认定为。且该借款作为张女士个人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不能认定为。根据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及利息。综上,老刘可以依据借条要求张女士偿还30万元借款。
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或双方因生产经营所借,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双方共享共担,离婚时,债权一方不能主张债务一方偿还。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用途与夫妻的共同生活无关,那么债务一方负有法定的清偿义务,债权一方可以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一方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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