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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渡口管理的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公路渡口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严禁超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和组织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沿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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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省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与清障救援、服务区经营等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地筹集,努力增加财政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具体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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