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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和组织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沿线公...
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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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新建村镇、、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的建筑群。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省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与清障救援、服务区经营等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变更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路网运行、交通安全等状况,提出标志、标线变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标志、标线变更方案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高速交警机构的意见。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交警机构不得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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