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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情况应认定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公共场合受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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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中午下班在公司食堂吃饭自己晕倒跌倒,是不算工伤的。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意外发生的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在2年内提议认定申请。需提交手续: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通常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本领的,应当申请劳动本领判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提议申请(通常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分别的伤残等级,得到的赔偿是不相同的。主要的赔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一次性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医疗补贴金、停工留薪期薪水、伙食补贴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无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能够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相关
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上班时间吃工作餐摔伤的,算工伤。职工上班时间,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吃饭是人体之必须,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作工作原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系工作原因。吃工作餐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其他情形在食堂吃饭摔伤,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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