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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和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具体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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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研价值、经济价值、对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还包括品种数量少、濒危的濒危野生动物。既是中国的特产,也是不属于中国的特产,但是在世界上被列为罕见的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珍贵动物有256种或类型,如熊猫、金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鱼、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的动物产品,是指珍贵的动物皮、毛、骨等产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表现为进出国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公司可以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可以是非法获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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