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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行政行为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到胁...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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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1] 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如下:(1)行政对手可以随时请求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撤销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2)国家机关有权随时宣布相应的行政行为无效;(3)行政行为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获得的一切(如罚款等)应返还给对方。;相对方的所有义务都应该取消;对于对方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同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相应的无效行政行为收回对方的一切权益 (对善意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主体应当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宣布无效后,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辟谣】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真相:是的 解析: 无效的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提醒】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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