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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地域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24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报债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 如果债务人的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则债权人可以申报相应的债权。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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