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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时,如何进行程序?

2024-11-09
1. 用人单位农民工遭遇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30天内,有责任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接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尽快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有缺失,有权要求申请人现场或5个工作日内补全所有资料。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需调查核实事故现场,可以派遣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前往。对于已经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重复调查。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时抄送给相关的经办机构。 5. 用人单位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6. 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 对于属于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8.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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