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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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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关于个人土地青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原告: 被告: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将非法施工的工地恢复原状并修缮原告被损毁的房屋;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住北京市。因被告改造项目的建设,将原告的房屋划在了拆迁范围内。因未与被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故原告一直未搬迁,房屋未被拆除。因被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且致使原告房屋不同程度损毁。原告将被告举报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答复》,确认被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施工的事实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的施工行为已经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施工,所以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施工现场深挖的大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等权利,且使原告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被告的非法施工行为导致,上述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状贵院,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第1页共2页 附: 1、 2、 3、 4、原告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本起诉书一式3份;施工及房屋被毁照片;《答复》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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