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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出了相应规定:一、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记...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字第号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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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井下劳动合同协议应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然后按照单位所规定的离职的流程来进行一个手续方面的办理,如果是用单位这方面单方面解除的话,那么也应当通知劳动者自己做错了哪些地方,所以需要解除这样的一种劳动关系。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劳动仲裁调解书首先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等具体信息; 2.其次,写明调解的具体事项以及其他要求; 3.写明相关的赔偿要求以及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4.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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