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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后所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作用,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做法。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以及调解类法律文书的一般特征,可以参照下列格式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首部:这部分包括调解协议书的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由。调解协议书的名称要写全称,例如“××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编号应写“×年×调字第×号”。当事人的基本事况,应写明性名、性别、年龄、工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及所在厂、车间、工段、班组等项,也可根据实际事况从简或增加。 关于案由,《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了4种类型的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改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外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把规定中的4类劳动争议细分为若干小类,作为案由,例如“企业的开除职工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案”、“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案”等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第2项和第3项劳动争议种类是有区别的。前者对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与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适用,以及对不执行或不合法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所引起的争议适用;后者则适用于劳动合同制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 (二)主文。这部分是调解协议书的主体,主要应包括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调解委员 会的调查与评议以及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在主文部分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协议的要点等。 主文的最后,另起一行,写明“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本调解协议”。 (三)尾部。包括署名和时间。调解协议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盖章),调解委员会加盖公间,并可署上调解委员会主任或主持调解的调解员的姓名。时间应注明制成调解协议书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年、月、日。 调解委员会制作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打印件。当然,最规范的形式应该是打印件。调解协议书应制作一式多份,双方当事人原则0上各执一份,集体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应按争议的人数印发,人手一份。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级工会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自留一份存档。 劳动争议调解书范本: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书 起诉人: 被诉人: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争议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庭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现在的问题是,你们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签名或者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如果没有则还在调解中,协议书没有生效。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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