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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今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从11月1日0时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存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之一,且受害人不是肇事机动车本车人员的,受害人或家属、对受害人进行抢救的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火化的殡葬机构,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人就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单人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目前,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费用:第一、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这种情况下治疗是不能中断的,当然也不能让医院白治疗,这种费用国家来出;第二、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的,这个很多人都说了,现在的车辆咋可能不买交强险呢,不买就不能上路,大家别忘了,有很多马大哈交强险过期了不知道的也算没买,还有就是农村用的拖拉机,你说他会买交强险么;第三、当然就是肇事者跑了,也找不到人,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走这个基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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