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
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如下: 1、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2、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房屋,建造房屋只能使用宅基地,不可占用其他土地。 3、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4、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城镇、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的,多占部分限期退回。 6、逾期不退者,每年每亩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退回土地。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根据我国规定贵州省宅基地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4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490人已浏览
6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