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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复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
庭审笔录可以复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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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庭结束后,一审判决的结果不令人满意,我们想从审判记录中寻找上诉的突破,或者想把某个案件的审判记录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使用时,需要向原审判法院取得原审判记录。这时,面对一个问题,审判记录能复印吗?针对这个问题,如果是民事案件,过去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法院允许复印,有些法院不允许复印,或者两者都不允许。刑事案件的审判记录,由于担心案件泄露,很多法院不允许复印。这些做法,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甚至给一些人的不法行为留下“暗箱操作”空间,削弱裁判结果形成的正当性。为真正贯彻庭审公开,规范法官依法办案,公正裁判,从2018年9月1日起,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庭审,质证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如果是你在签庭审笔录前发现记录的内容不一致的,可以要求查看录音录像来核实。若你已经在笔录中签字了,就以笔录记载内容为准。
原告在开庭前是可以要求交换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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