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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承包相应的工作应具备相应序列的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单独承包专业工程时除了具备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外还需要具备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是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单独承包劳务时是否需要必须具备劳务分包资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不能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因此,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并没有详尽的规定,仅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建设部又发布了一个《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该意见指导思想意在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设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该意见的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者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基本禁止,为此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等,其目的就是规范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但截至到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议在《建筑法》的修订上,充分肯定劳务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劳务用工制度,严格禁止"包工头"承包劳务工程。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重视不够。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劳务的管理,重视劳务企业的发展,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企业。 3、劳务分包制度尚不规范,从事建筑行业的劳务工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加强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务工人的维权意识,从各个方面健全劳务分包制度。
专业承包单位不可以再进行专业分包,可以进行劳务分包(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 总承包单位在获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批准后,可以进行专业分包(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当然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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