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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①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
行政制裁的主体主要是有行政制裁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制度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外还有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我国,行政制裁分成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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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责任,不涉及刑事或民事责任。如果一种行为同时引起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则应分别给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不能相互替代。(二)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三)行政制裁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作出。(四)行政制裁适用行政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法法律法规措施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3.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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