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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划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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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凡事婚后所产生的任何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领了结婚证后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具体有: 一、用于子女教育,父母医疗等家庭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任意一方基于合法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譬如做生意签订的各种合同(前提是合法的生意),购房购车的债务等; 三、结婚花销所产生的债务,譬如借的彩礼、办婚姻的借款、置办家具的开销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其他夫妻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债务; 以下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方的婚前债务:就是说债务行为是发生在结婚前的,就叫婚前在债务; 二、一方的赌资、毒资之类的不合法的债务;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在实践中极为混乱,也深为大家所关注。 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定义,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债务形成的时间、债务形成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实践中的认定、处理的程序等作出论述,以明晰概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下列方式清偿: 1、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2、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议清偿; 3、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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