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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1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园林部门组织编制,报XX批准公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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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设立风景名胜区及其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标志、界桩和路标等标识、标牌。在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XX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标准;(二)组织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论证和报批工作;(三)组织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定和报批工作;(四)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管理工作。市宗教、文物、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宗教、文物、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二)拟设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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