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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
召开业主大会时,需要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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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只有业主大会的参与人数超过半数,会议的决议方能有效,这充分体现了业主大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机构; 需要得到法定人数的同意后才能对某些事情进行探讨和决议,这样有利于保障业主们的共同利益,营造良好的环境。
业主大会由占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参加。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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