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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是两种不同性质,互相不重叠的赔偿,原则上可以兼得。但是,有些赔偿中有减免医疗费用一项,被减免的费用不能要求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再赔偿,应以医院...
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伤者同时也构成伤残的,则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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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是两种不同性质,互相不重叠的赔偿,原则上可以兼得。但是,有些赔偿中有减免医疗费用一项,被减免的费用不能要求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再赔偿,应以医院开具的实际医疗费用收取的发票、费用项目清单为准。在与医院调解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过程中,就应注意这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规定规定了赔偿后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发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期限可先后主张或同时主张权利。
交通事故,同时又是工伤的处理情形。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只有交通强制险的一万元,超过一万元的部分,就要按照责任来分摊,50%是没有错的。如果把医疗费用当成工伤来报销的话,是可以全部报销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鉴定结论下来,或者是公司申请报销。法律规定是工伤和交通事故伤害不得获得双赔偿的,但是实践中是可以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按照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要求司机和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伤害赔偿,属于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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