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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抚恤金中的工伤怎么计算

2022-01-21
这里不适用工伤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十二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三)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 第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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