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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
现行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是追求与经济发展态势相一致的机制。简单的说,养老金的调整,跟通货膨胀情况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有关,养老金涨多涨少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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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普遍调整。由基本调整和按缴费年限、年龄增加的标准构成。其中,基本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其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再适当提高4类照顾对象调整标准,具体是: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在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发办[2003]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补助办法仍按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文件执行。 对符合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适当增加养老金。
现行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是追求与经济发展态势相一致的机制。简单的说,养老金的调整,跟通货膨胀情况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有关,养老金涨多涨少这两个因素最为关键。通货膨胀一般每年都在发生,于是家庭资产如何保值,一直以来都是热门话题。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从数据看,中国还是保持比较好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曾对136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2017年全球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为1.8%,其中新兴国家工资增长幅度为4.3%,中国在新兴国家工资增长幅度中,起到了较大的拉动作用。《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3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标准 1.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核定后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以后年度护理费待遇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动按调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仍然按照《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的标准执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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