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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经营中如何进行地方市场封锁?

2021-10-27
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根据此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经营中进行地方市场封锁。所谓地方市场封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当地企业和地方企业实施差别待遇,目的是阻止地方产品和资本进入当地市场,保护当地企业的发展。地方市场的封锁主要表现在地方法规、地方政府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执法行为上。按照产品质量法这一规定,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对合格产品搞地区封锁,包括不得以检验标准,检验方式不同为由要求重复检验;不得违法设置准入证,准销证;不得违法要求事前特许及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或采取互认等办法限制异地或不同系统的合格产品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销售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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