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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管制”人员可以当选村委会成员;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没有选举权,不可能当选村委会成员。 若相关人员还没有“职务”时被判处管制,...
可以被选举为村主任,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8条第三款: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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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理解被判缓刑的村民有权利参加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本不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宪法》规定的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种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选举权指公民选出代表自己意志的人民代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被选举权指公民有被选举为代表人民意志作为人民代表亲自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范畴,因此村民选举村委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就不属于与宪法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然不是政治权利。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的规定,如果该村民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参加选举。但本律师认为,此法依据上面的论述应当予以修改。
被判处刑罚“管制”人员可以当选村委会成员;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没有选举权,不可能当选村委会成员。 若相关人员还没有“职务”时被判处管制,在管制期间进行村委换届时被选举为村委会成员,能宣布其当选,但是其职务是终止的,没有职务行为。只有管制期满后其职务才自然恢复。 《村委组织法》第18规定是对被判处管制公民被选举权的是限制性规定。
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既定判决中如未依法剥夺原村主任的政治权利,则应当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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