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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一)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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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基层综合执法服务窗口、执法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保持整洁、完整、有序。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的具体标准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权:(一)依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二)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渔政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渔政和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九)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民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可以由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除前款规定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继续行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综合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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