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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审法院回避的规定是哪些的呢?

2022-08-11
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大家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整体回避,因此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表面上看,这种说法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但却是对回避制度的曲解。从诉讼正义观点出发,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1)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生命,任何程序的法律和规定都是在这一原则基础之上制定的。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不到直接的法院整体回避的依据,但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来看,诉讼活动并不排除整体回避,一级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整体回避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随着社会交往的不断频繁,法院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法院也要参与民事活动,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同样,法院也可能成为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从而成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在此种情况下,能否申请法院回避就事一件关司法公正的大事了。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的程序设计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的说服力。如果法院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审理也难排除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公正的合理怀疑,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心。可见,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来看,一级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整体回避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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