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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公证遗嘱的步骤和建议

2024-12-26
公证遗嘱的办理程序和规定如下: 1. 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 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 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如果填写困难,可以由公证员代填。 2. 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4.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7. 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9.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不过,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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