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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完成后的后续步骤

2024-12-17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赠具备最为坚定的法律效力。若欲接受遗赠者,需于获得遗赠之后,以明确且真实之意愿表现出接受遗赠之意旨,方能真正行使其受遗赠权利。经过公证的遗赠事项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已不再具有任何继承权利。因此,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必须在得知受赠事实后的第60个工作日内,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接受或拒绝接受遗赠的立场;逾期未做出回应的,将被视为拒绝接受遗赠。换句话说,接受遗产当然需要通过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如规章制度、传统习俗或书面文件、口头声明等均可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表示接受遗产一定要进行明示的表示,如书面、口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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