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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赠与协议可以不履行。如果在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隐瞒、转移、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男女双方都离婚了,赠与合同生效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因离婚原因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终止时,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赠与财产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故在离婚后,一方欲单方撤销赠与的时候也应当取得双方的合意。否则,单方无权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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