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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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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遂处以量刑: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命令支付也不支付的情况之一,立案诉讼:(1)拒绝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金额在5千元到2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累计在3万元到1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刑事立案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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