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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法可依的,但用人单位制定为期三年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关于...
最好签,不签可能会丢了工作。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数额,北京规定20~60%,上海规定20~50%,高法意见是30%,具体可参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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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一般来说,禁业协议是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同时在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工作,或者禁止其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在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工作。
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契约届满。劳动契约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当然终止,竟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口向。2.合意终止。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契约期限届满之前协商同意终止雇佣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3.辞职。辞职分自愿辞职和被迫辞职两种,其对竞业禁止协议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自愿辞职的情况下,竞业禁止协议不受影响。因为雇员自愿辞职,雇主没有过错,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对雇员的自由择业权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一个理智的人,只有在其有把握能够再就业时,才会自愿辞职,另谋高就。如果雇员的辞职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是由于可归责于雇主的事由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如果再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很可能危及雇员的择业权和生存权,有违公序良俗。4.解雇。解雇分为经济解雇和惩罚解雇。经济解雇,由于雇主经营发生困难,不得不解雇部分雇员时,将竞业禁止协议视为失效比较合理,因为经济解雇是不可归责于雇员的事由,而且一旦被解雇,也可能危及雇员的生计。惩罚解雇,是由于雇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可归责于雇员的事由导致被解雇,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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