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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随意反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随意反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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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如相关的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的当事人双方不得反悔。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补偿协议的签订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办理后还应积极的到我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就无法再反悔。 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过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 (1)重大误解;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害方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随意反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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