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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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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行政复议第三人虽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复议结果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或影响,因此,建立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正确及时地化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 如果行政复议遗漏第三人可以依法变更登记。
1、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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