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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
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进行执法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监督。决定在监外缓刑服刑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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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法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1、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规定,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应当由监区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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