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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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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除此之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法对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1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等禁忌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雇、终止劳动或者就业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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