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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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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提出申请; 2、就医流程; 3、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移交材料 原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有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关于转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原件各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给新用人单位,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详见附件六)一式两份,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各一份。 二、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一)新用人单位申请 新用人单位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5.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原件 6.《关于转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原件 7.《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有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原件一份 9.《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0.企业版软件增员报盘文件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个人管理/工伤职工管理/工伤人员增加”模块中分别在“批复单位”“批复年”“批复号”录入相应信息,并选择增加原因为“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做工伤人员支付增加业务;如该职工是在职缴费人员,应在“个人管理/在职职工管理/职工增加”模块中选择增加原因为“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做在职人员增加业务,并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上加盖名章,将其中一份与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中的3、4、5、6、8项原件及1、2、7项复印件一并存档,另外一份返还用人单位。 审核不通过的,将所有材料返还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并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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